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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劳发[2007]16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7]164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年金
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企业年金  移交  方案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
大连市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方案

为做好本市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总体原则,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促进公平竞争为目标,以强化基金监管为保证,实现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有序、按时、平稳移交,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进一步构筑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移交原则
(一)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移交过程中要确保我市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信息资料完整,做到账目清楚。基金管理机构要确保移交资产及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转移,保证移交前后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做到对企业和职工的服务不断档,确保职工利益不因为企业年金移交而受到损害。
(二)公开透明原则。移交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建议,切实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等方面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在选择管理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并尊重企业和职工的自主权利,对需要向企业和职工披露的操作程序变化等信息要及时通告企业和职工。
(三)合法合规原则。对移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交接各方应充分沟通,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要求对各种数据信息、企业年金资产进行审核和处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后,在资金提取、计划管理和支付等各个环节能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相对集中、平稳过渡原则。按照国家确定的先移交后规范的指导方针,为确保年底前完成管理主体和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平稳过渡和安全移交,确定1年左右的过渡期(原则上到2008年底结束)。过渡期内,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家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制定两套企业年金移交方案由企业进行选择。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受托人。
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程序
(一)完成现有存量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核对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组成专门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核对工作组,在企业、职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完成我市现有存量企业年金资产清理核对工作,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和账户权益清单,由参保企业和职工进行确认。对暂时无法落实到个人的年金资产,要做到基金收支清楚,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二)企业年金移交方案的选择。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利益,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门在认真评估的前提下,提供两套企业年金移交方案,由企业根据需要进行选择。选择期限为移交方案公布后至九月末。
(三)召开移交工作政策说明会及发布公告。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移交方案确定后及时组织召开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政策说明会,向企业宣传企业年金有关政策规定,全面介绍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必要性和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模式,明确业务转移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计划,发布移交方案和工作流程指南,明确选择期限。
对于因关闭、破产等原因无法参加说明会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公告,公布我市企业年金业务移交方案,并设置咨询电话,向企业和职工提供移交工作咨询服务。
(四)选择并确定移交方案。
选择期内,已选择移交方案的企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受托人业务移交手续。选择期内未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业务移交手续的企业,视为选择了劳动保障部门推介的移交方案。受托业务移交后,受托人应及时与企业签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与其他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企业年金托管合同和账户管理合同,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移交。
选择期结束后,市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市政府与相关机构签订“移交协议”,根据企业选择的移交方案,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移交给基金管理机构。2007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过渡期基金资产移交,由接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移交资产进行管理。
(六)企业年金数据和账户信息移交。
2007年底前,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要完成账户管理系统上线工作和新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账务的建立工作。过渡期内,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要根据移交的业务数据和账户信息,与市劳动保障部门一起,完成企业年金账户信息的转移和录入,并及时对移交数据进行整理和校验,确保各项数据准确、资产核对清楚。过渡期届满时,根据业务和账户信息确定每个企业的企业年金资产,账户信息落实到个人。
(七)企业年金方案的重新审核备案。
2007年底前,原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并在2007年底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要求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总体指导和协调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移交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对企业年金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研究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市政府进行汇报。监督移交工作计划的执行,监管各方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企业年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答企业和职工提出的问题,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
(二)基金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确保各种信息资料和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有效转移,保证企业年金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指导并帮助企业及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共同做好对企业、职工的宣传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企业及其职工要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配合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账户核对工作,按照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总体原则,认真及时选择相关基金管理机构,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及时完成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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