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连 权 威 资 讯 宝 库
大连站 深圳 北京 广州 上海  东莞 更多城市 设本站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所在的位置:本地宝首页 > 常用服务 > 常用查询 >> 查询相关
大劳发[2003]101号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企业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招用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本通知下发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
三、本通知下发后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依据。
五、在本通知下发前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的,应从中断缴费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3年12月底前补缴的,可免收滞纳金。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兼职人员仍按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民政局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标签:
相关信息
大劳发[2003]101号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4]65号关于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5]3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失业人员协约式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7]169号关于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
大劳发[2007]160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报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7]161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7]16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劳发[2007]178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热门信息
大劳发[2007]169号关
大劳发[2007]160号关
大劳发[2007]161号关
大劳发[2007]164号关
大劳发[2007]178号关
大连公交IC卡售卡充值点
大连公交线路指南(其他公交线
大连公交线路指南(701-9
大连公交线路指南(602-6
大连公交线路指南(501-5
推荐信息
大劳发[2007]178号关
大劳发[2007]164号关
大劳发[2007]161号关
大劳发[2007]160号关
大劳发[2007]169号关
大劳发[2005]34号关于
大劳发[2004]65号关于
大劳发[2003]101号关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购买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企业文化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法律顾问 | 意见建议
ICP证:粤B2-20040803
本地宝 BENDIBAO.COM 版权所有 20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