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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劳发[2007]173号关于执行辽宁省2005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7]173号

关于执行辽宁省2005版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药品目录》适用于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用药。《药品目录》中设有“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了解释说明(“凡例”详见附件一)。
二、住院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需先自负规定比例的费用,余额部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设定统筹基金个人负担比例的乙类药品一览表详见附件二,药品目录全表详见电子表格)。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积极配合做好新旧药品目录的过渡实施工作,保证《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和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对《药品目录》内限定适应症的药品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不得将该药品用于适应症以外疾病的治疗。不得用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及时更新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药品目录》情况检查,对《药品目录》中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应加强临床依据的审核。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将贯彻执行《药品目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六、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执行《药品目录》的具体时间和措施。
附件:
1、凡例
2、设定统筹基金个人负担比例的乙类药品一览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1:
凡     例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药品范围。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及参保人员自费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限制。“凡例”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1133个和1137个,中成药品种927个,民族药品种47个。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品种有315个,乙类品种有818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有135个,乙类品种有792个。工伤保险药品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的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准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品名。为使编排简捷,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对正式品名相同但剂型不同的药品并列。如藿香正气丸、藿香正气颗粒、藿香正气胶囊、藿香正气软胶囊、藿香正气片、藿香正气滴丸、藿香正气口服液7个品种表达为藿香正气丸(颗粒、胶囊、软胶囊、片、滴丸、口服液)。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2000年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归类后标准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包含的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缓释控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口服液体剂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   
丸剂 丸剂、滴丸   
颗粒剂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口服散剂 散剂、药粉、粉剂   
外用散剂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软膏剂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贴剂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外用液体剂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硬膏剂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凝胶剂 乳胶剂、凝胶剂   
涂剂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栓剂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滴眼剂 滴眼剂、滴眼液   
滴耳剂 滴耳剂、滴耳液   
滴鼻剂 滴鼻剂、滴鼻液   
吸入剂 喷剂、汽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注射液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准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93号所列药品为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是指2003年12月31日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第一至六批非处方药目录中呼吸系统用药范围的成人用复方制剂。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目录中调出。
2.西药部分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和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3.西药部分第383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4.西药部分第743号所列药品为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是指2003年12月31日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第一至六批非处方药目录中消化系统用药范围的成人用复方制剂。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目录中调出。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为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十)“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为参保人员先行自负的比例高于其他乙类药品先行自负比例的药品。
(十一)“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作此限定的药品,既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二)“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病人,在出现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
《药品目录》对部分适应症的限制,不是对该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具体说明如下:
1.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
2.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用药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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