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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劳发[2004]97号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4]97号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
    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人均支付标准调整为:市本级、旅顺口区、金州区为800元;其它县(市)区为500元。
二、生育医疗费用人均支付标准调整为:市本级、旅顺口区、金州区为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包括吸引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旋转),剖腹产4000元;其它县(市)区分别为顺产1500元、难产2500元、剖腹产30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
三、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标准,将门诊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医疗费一次性支付给生育职工本人。
四、生育职工产后发生羊水栓塞、大出血、重度感染的,生育费用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其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余额个人负担。
五、生育职工可自主选择产前检查和生育的医疗机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生育职工身份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生育  规定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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