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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慢性病患者2008年6月前可重新再选择一次定点医疗单位

  企业慢性病患者:

  2008年,我市企业门诊慢性病补助政策又做了进一步调整。新文件(大劳发[2008]51号)规定,慢性病患者仍然必须定点就医。但政策调整后,各类定点单位的起付标准统一为300元;检查费、治疗费纳入了补助范围;定点门诊部也可以作为慢性病定点。针对这些调整,医保中心决定于2008年4月22日至5月30日期间,安排慢性病患者重新自主选择一次定点医疗单位。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登记程序

  1.定点选择或变更

  ①检诊合格未选定点的慢性病患者直接到自主选定的慢性病门诊定点单位办理登记。

  ②需变更门诊定点的慢性病患者可于2008年4月22日—5月30,直接到重新选择的新定点单位办理登记,逾期不予变更。

  ③ 不变定点的慢性病患者不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定点登记:慢性病患者需持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在定点单位的协助下,按要求准确填写《大连市医疗保险企业慢性病人员定点医疗情况登记表》及《慢性病门诊就医手册》上各项内容,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然后由定点单位通过计算机将定点登记信息上传医保中心。

  二、注意事项

  1.慢性病患者只能选择一所慢性病门诊定点单位(包括定点一、二、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和定点零售药店,不含诊所、卫生所),多选无效。

  2.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须选择第六人民医院,肺结核患者须选择大连市结核病医院做为慢性病门诊定点单位。传染病患者如患有其他检诊合格的慢性病可再选一所门诊定点医疗单位。

  3.慢性病患者只有在定点登记的医疗单位发生的费用,且持IC卡就医,方可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不用IC卡就医,或在非定点登记医疗单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特别提醒: 近日,医保中心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服务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单位进行了中止协议处理。中止协议后,不能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提醒广大慢性病患者:凡出现不能刷IC卡结算慢性病费用的情况时,您可以重新选择慢性病定点单位,只要到新选择的定点办理登记即可。



相关标签:大连定点医疗单位 大连慢性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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