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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2013-07-11 03:36【我要纠错】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07年月平均工资额。职工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大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353元)数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1765元。

  三、财政拨款(包括全额和差额拨款)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时间和计算口径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执行。各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四、各单位要按规定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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