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及材料
提取条件:
1、55周岁以上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无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形。
提取应提供的审核材料:
1、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身份证、公积金卡(密码);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代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3、所需提取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程序:
1、职工携带提取所需材料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提取;
2、职工将提取回单交单位。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办公地点:各办事处
便民服务方式:83719999
其他须知事项:
提取次数:提取一次。
可提取人:职工本人。
提取额度:账户内存储余额本息
办理地点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本级办事处的,职工可以到市本级任一办事处申请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区市县办事处的,职工应到账户所在办事处申请办理。
办理时间
市内办事处:8:30-16:00 区市县办事处:8:30-11:30 13:00-16:00
补充说明
1、职工销户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欠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允许销户。
2、经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