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及男职工护理津贴支付
材料申报:
参保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编号,《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一(多)孩生育单》、《出生医学证明》以上4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出院治疗明细单及出院记录(小结)。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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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办理:
各区医保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复核,如符合规定,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当日办结。
参保单位女职工计划内流产待遇支付
材料申报:
女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编号,《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一(多)孩生育单》以上3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生育证没有办理,需提供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计划内怀孕证明),诊断书,门诊医疗费现金收据(住院收据),门诊病志(出院小结)、治疗费明细及处方。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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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办理:
各区医保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复核,如符合规定,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当日办结。
报销时间为每月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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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申报次月的1—25日,持《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大连银行指定地点领取银行存单。
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到各区医保办事处出纳窗口或市医保中心财务部结算
办理材料
1、女职工生育的:须提供女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编号,《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一(多)孩生育单》、《出生医学证明》以上4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住院收据、治疗费明细、出院治疗明细单及出院记录(小结)。
2、计划内流产的:须提供女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编号,《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一(多)孩生育单》以上3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生育证没有办理,须提供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计划内怀孕证明)、诊断书、门诊医疗费现金收据(住院收据)、门诊病志(出院小结)、治疗明细及处方。
设定依据
《大连市城镇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关于大连市城镇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大劳险字[1996]142号)
《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1998]83号)
《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0]7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8]7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7]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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