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务院法制办20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12月19日前均可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缴存范围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 资金权属及运作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提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存贷利率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政策制定及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管委会设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负责人,缴存职工代表,缴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其中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 管委会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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