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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018-07-24 14:04【我要纠错】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十三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节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五十四条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五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三)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收存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四)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

  第五十六条 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一致;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属于载货汽车、挂车的,还应当审查车辆外廓尺寸等是否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符合规定的,在《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查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三)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复印件;

  (四)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第三节 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

  第五十八条 办理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十九条 办理换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登记证书;对不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发的,销毁原登记证书;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十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四)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收存原登记证书原件。

  第六十一条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但登记审核岗还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登记证书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存入机动车档案。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登记证书。

  第六十二条 办理补、换领号牌、行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并销毁。属于补、换领行驶证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补、换领号牌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牌制作完成后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十三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十四条 办理登记事项更正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签注登记证书。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四节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六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收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可以不收存;

  (三)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五)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六)属于行驶证副页签注满后换发的,收存原行驶证原件。

  第六十七条 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审查行驶证或者登记证书,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录入委托事项,签注《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二)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办理。但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时,还应当审查《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并与下载的委托信息进行比对。

  (三)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每个工作日从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信息,保存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

  第六十八条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存根原件;

  (二)行驶证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二)本规范第六十六条规定留存的资料。

  第六十九条 在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登记、长期在本辖区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货车所有人申请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核对车辆外廓尺寸、货箱内部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符合规定的,从机动车左前方和右后方各拍摄一张能反映整车外观的机动车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将粘贴有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核对机动车登记信息,核查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系统进行备案,出具备案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装订、归档,收存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在本辖区备案满一年的营运货车向辖区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行驶证。

  第七十条办理补领、换领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和行驶证,核对登记信息,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的,补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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