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夫妻之间变更产权人登记是指,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原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现申请变更为另一方的名字或增加一方的名字;或者房屋所有权原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现申请变更为其中一方的名字的行为。
1、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中、西、沙、甘市内四区的土地、房屋(含农村房屋)、林地及海域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查验登记资料、登簿和发证以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汇集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2、此类登记必须是在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进行变更。应先核对结婚证上填写的夫妻双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明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正后再办理房屋登记。
3、结婚证上登记的是曾用名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曾用名与现用名为同一人的证明。
4、结婚证上记录的身份证号变更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新老身份证号为同一人的证明。
5、房屋应为当前婚内取得或产权人单独所有。
6、户口簿不能代替结婚证。
7、夫妻双方一方不能到场的,可办理委托公证,授权他人代为办理。
8、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才能办理。
9、房屋有查封限制的,应解除查封限制后才能办理。
10、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