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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 :低保申请低保标准低保申请书

申请条件

按户申办

按户申办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

单独申办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一、困难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困难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无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艾滋病患者;

三、困难家庭中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办理材料

1、低保申请书、《委托书》及《授权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填报表》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收入及财产证明

4、残疾证明:

5、劳动能力状况鉴定结论;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证明;

7、婚姻状况证明;

8、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证明;

9、就业状况证明;

10、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学籍证明

11、迁移证明

温馨提示:两代以内同一家庭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街道的未申请证明,并按同一家庭成员计算起其家庭总收入。

办理流程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中的特殊成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

5、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区(市)县民政部门。

6、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在三十日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在四十日内完成审批。实施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办理地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低保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申请审批、保障金确定、动态调整、停止保障等审核意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自收到正式申请之日起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在30天内完成审批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在40天内完成审批

办理费用:免费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