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加强大连市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维护住房租赁交易秩序,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大连发布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相关事项通知。
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通知 大住建发〔2021〕191号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住房租赁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维护住房租赁交易秩序,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按照《住建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辽宁省住建厅等部门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1〕4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本通知中所称的租赁资金是指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押金。
二、主要措施
(一)注册登记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具有专门经营场所。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跨城市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二)信息报送
住房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通过大连市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向住建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并由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推送的开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房源信息等。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未报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
(三)登记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落实互联网管理各项政策要求,与租赁平台进行系统联网对接,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租赁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信息(包括租赁双方信息、租金、押金、租赁合同期限、支付方式等)。不具备系统对接条件的,应通过租赁平台端口逐笔登记房源信息、租赁合同信息,并上传纸质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不得报送虚假租赁合同信息。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符合网签备案条件的,租赁平台自动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未涉及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向租赁平台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登记申请并填写解除原因及责任声明,登记予以解除;涉及租赁资金监管的,应按照解除租赁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四)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房源全部为自有的住房租赁企业除外)单次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金额超过一个月租金金额的,应当纳入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通过专户向承租人退还预付的租金、押金。住建部门通过租赁平台对租赁资金监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开立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我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专户,该商业银行与租赁平台进行联网对接。专户不得随意变更,不得支取现金,不得随意转账,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2.签订协议
住房租赁企业应与监管银行签订《大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见附件),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和程序。监管银行向租赁平台推送专户信息后,根据租赁平台推送的租赁合同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租赁资金实施日常监管。监管银行应当向租赁平台实时推送专户资金变动信息。
3.资金收存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租赁合同显著位置告知并指导承租人将应纳入监管范围的租金、押金逐笔存入专户;未能由承租人存入专户的,住房租赁企业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监管范围的租金、押金逐笔存入专户。
4.资金释放
纳入专户的租金在合同生效满一个月起,监管银行按月自动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直至释放完毕。纳入专户的押金在合同期满后,住房租赁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租赁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的,监管银行根据租赁平台信息冻结押金,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凭达成的书面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向租赁平台申请释放押金;未提出异议申请的,监管银行根据租赁平台信息一次性将押金划转给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指导承租人通过租赁平台填报银行账户信息,用于承接退回的租赁资金。
5.解除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凭达成的解除合同协议向租赁平台申请解除租赁合同登记、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收到租赁平台信息后释放相应租赁资金。
无法达成书面协议,主张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向租赁平台提出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登记申请,监管银行根据租赁平台信息冻结相应租赁资金,租赁平台依据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之间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解除租赁合同登记、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收到租赁平台信息后释放相应租赁资金。
(五)信息公示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企业官网、企业发布房源的网络信息平台上公示企业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合同文本、服务内容和流程、收费项目和计费标准、投诉方式和途径等。租赁平台将已进行开业信息报送、登记备案、设立专户的企业名单及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名单进行公示。
(六)规范收费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七)房源发布
住房租赁企业对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不得为信息不实、未报送开业信息,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住建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八)租赁贷款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为承租人提供住房租赁消费贷款服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贷款资金只能划入承租人个人帐户。
(九)房屋安全
住房租赁企业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并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十)纠纷调处
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引导租赁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多元途径解决。
三、职责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态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1.住建部门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实施穿透式监管,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进行处理,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2.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住建部门认定的红黑名单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共享;
3.公安部门与住建部门共享租赁信息,依法受理房屋权利人、承租人的治安违法和刑事案件报案,对涉事企业开展调查,维持集访现场秩序,依法打击住房租赁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4.市场监管部门与住建部门共享住房租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依法查处涉及无照经营、价格违法、广告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5.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属地部门依法对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6.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组织违规或变相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的行为。
7.网信部门对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违规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处置;
8.银保监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的监管,对商业银行在租赁资金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城市管理局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中共大连市委网络安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大连监管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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