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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向应公园周边地块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2022-03-23 17:03【我要纠错】

【导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光中街道向应公园周边地块项目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方案详见文章。

  向应公园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光中街道向应公园周边地块项目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

  大连市金州区光中街道向应公园周边地块区域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委托光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该地块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并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签约期限

  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

  四、 非住宅房屋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

  1.本次征收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进行产权调换。

  2.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有效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3.在持有合法用地手续范围内的无证附房按建筑安装造价乘以成新率补偿。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按如下标准补偿:

  1.被征收人生产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等,按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率补偿。

  2.产成品经评估给予搬迁费。

  3.被征收人尚未消耗的生产经营必需的半成品、原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按评估价格收购。

  4.除产成品外,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所需设备、设施、半成品等全部被征购,被征收人未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故不再向其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继续经营的,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偿:

  1.征收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等,按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率补偿。

  2.征收后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补偿设备运输费、设备拆装费。物资、产成品、半成品等,按评估补偿搬迁费。

  3.被征收人可按以下标准之一选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按8个月的租金核定。租金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乘以每平方米每天租金价格计算,每天租金标准评估确定。

  (2)按利润和人员工资核定:

  A:支付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的合同制职工8个月的工资补助,补助标准按征收时前2年的平均工资额计算,生产、经营不足1年的,按前两个季度的月平均工资额计算。

  B:支付劳务工3个月的工资补助,每人每月700元。

  C:支付被征收人8个月的税后净利润,净利润按征收时前2年月平均净利润计算;生产、营业不足一年的,按前两个季度的月平均净利润额计算。

  (五)被征收房屋出租的,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征收人负责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租金损失,房屋租金参照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标准或依据评估确定。对承租人征收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设施等,按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率予以补偿,其他设备物资给予搬迁补偿。

  (六)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费用,按相关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补偿。

  (七)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强制拆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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