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2014年2月1号起,大连新的《〈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将实施,新细则在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发放时间等方面做出了调整。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对和复审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国土房屋分局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和终审,核算、发放廉租补贴资金,安排实物房源配租,受理社会举报,并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第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
(一)配偶是外地的;
(二)现役军人;
(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四)其他依法可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成员的住房建筑面积的平均值。
申报前5年内上市交易或拆迁的住房面积,均计入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在5年内出售的住房,经街道办事处书面认定后,可不计入住房面积。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廉租住房申请书;
(三)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权属证明及申报的家庭人口所有人拥有的住房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动迁手续、交易房屋的交易手续、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财产分割证明等;
(六)残疾人证、重大疾病证明(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意外事故证明等;
(七)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
本条第(一)、(二)项材料需提供原件,其他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对在市内四区迁移户口不满2年,且与迁入地家庭成员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按迁移前的家庭情况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