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准确完整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二)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人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下同)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病历;
(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火化)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有可用于证明工伤经过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认定流程
步骤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含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不含事故当日),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项目参保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步骤二:提交相关材料
步骤三:工伤的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认定时限及费用
单位认定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职工认定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